Part.1异议期
日本商标采用 "先注册、后异议" 模式,异议期为商标注册公告(商標掲載公報)发行日起 2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需证明利害关系),逾期提出的异议申请将被不予受理経済産業省 特許庁
Part2异议提出的法定理由
(一)绝对理由(违反注册要件,任何人可提)
1、违反《商标法》第 3 条(缺乏显著性):通用名称、描述性标识(如直接描述商品功能 / 材质 / 产地)、简单几何图形 / 字母组合等,无法区分商品 / 服务来源。
2、违反《商标法》第 4 条第 1 项(禁止注册情形):
违反公序良俗、欺骗公众(如虚假品质 / 产地宣传);
与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等相同 / 近似;
包含他人姓名 / 肖像 / 著名标识(未经许可);
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 / 近似,易导致混淆或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
3、违反区域集体商标注册要件(《商标法》第 7-2 条)。
(二)相对理由(在先权利冲突,核心异议理由)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商标、在先驰名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 / 服务类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标法》第 4 条第 1 项第 15 号等)
Part3证据要求
1、针对 "在先商标近似 / 混淆" 的核心证据
在先商标注册证 / 申请信息(JPO 官方查询截图),证明在先权利合法有效;
商标比对报告(按外观、发音、概念三维度,结合 JPO 审查基准论证近似性);
商品 / 服务类似性证明(引用尼斯分类、JPO 审查指南,.............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269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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