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跨境电商资讯:【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

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香港特区提出注册申请?

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声称具有优先权。一旦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处将暂时将此商标引用作为反对其他尚未公布的在先商标申请。如在先商标申请已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公布并获注册,这并不影响具有优先权的商标获得注册,因为前一商标并不是可对抗后一商标的"在先商标"。如在先商标申请仍处于"反对期",即在公布的三个月内或该期间的延展期内,优先权人可通过提交反对通知而行使其优先权。

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答:除非商标注册处如此要求,否则无需提交。一般而言,当有与申请商标存在可能冲突的在先申请时,商标注册处会要求提供公约优先权文件。

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答:如给予的申请日是在申请公约优先权的六个月后,则丧失优先权。

如我有权根据《商标条例》第41条声称具有优先权,但我的首次申请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于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家、地区或地方提交的,有关货品或服务是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分类,而有关的类别编号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有所改动,我应该怎样做?

答:如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特区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把有关货品或服务分类。举例说,如首次的巴黎公约申请或世贸申请包含货品"医院用病床",而"医院用病床"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属类别20,你在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在香港特区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时,便须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把货品"医院用病床"归入类别10。申请人如符合《商标条例》第41条和《商标规则》第9(1)条中有关声称具有优先权的规定,即使某些货品和服务的类别编号因应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的分类而出现差异,其优先权亦不受影响。

如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我应该在表格第T2号08(b)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填写"欧盟知识产权局"吗?若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又应该填写什么?

答:根据《商标规则》第9(1)(a)条,.........

[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三)一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香港特区提出注册申请?答:虽然理论上可以在规定的六个月优先权期间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注册申请,但是仍应尽可能及早地提出注册申请,并在提出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1642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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