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依附期内效力终止
1、从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国际注册依附于基础商标(即国际注册所基于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和申请)。如果在该五年期内或者因该五年期内启动的程序,基础商标被注销、放弃、撤销、宣告无效或失效,或者基础商标注册申请被终局决定驳回或被撤回,在结果所影响的范围内,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产生的保护。
2、这种依附是绝对的,不论基础商标因何种理由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撤回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用一个针对基础注册的无效宣告程序或撤销程序,使国际注册在所有受保护的成员失去效力的过程,一般称为"中心打击"。但是,基础商标往往由于注册人的不作为而不再具有效力,例如不对基础商标申请的驳回作出反应,或者不对基础商标注册进行续展。
3、注册人选择以在原属局的申请为基础获得国际注册,将承担因基础申请效力终止而失去保护的更大风险。失去保护不一定是由于第三方提起的程序造成的"中心打击"。基础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者审查程序中依职权引证的在先权,或者因域内在先权权利人提出的异议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只要对基础申请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不能再复审或上诉),原属局必须要求国际局全部或部分注销国际注册。
4、为减轻马德里体系五年依附性的后果,《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因基础商标效力终止而被注销的,注册人有机会将国际注册转变为国家申请或地区申请,从而继续在被指定成员取得保护。关于转变的更多内容,见第833 至838 段)。
5、虽然国际申请必须由其所基于的基础商标的持有人提出,但即使基础商标随后发生了所有权变更,国际注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基础商标的新所有人不必具有成为国际注册注册人的资格(除非国际注册一并转让)。但是,由于国际注册继续依附于基础商标的命运,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如果在五年依附期内由于基础商标所有权变更而不再能控制其有效性,将面临风险(见第812 至814 段和第830 至832 段)。
6、五年依附期结束时,国际注册即独立于基础商标(第812 至814 段所述情况除外)。应当指出,后期指定没有单独的依附关系,从国际注册日期开始的依附期是唯一的依附期。[条约 6(2)]
TWO、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效力终止
1、从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届满前,基础商标因下列原因不再受法律保护的,不得再要求国际注册产生的保护:[条约 6(3)]
– 被撤回;
– 失效;
– 被放弃;
– 驳回、撤销、注销或宣告无效的终局决定被作出。
2、基础商标效力的终止仅涉及国际注册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国际注册的保护相应缩小。
3、因在五年期限届满前开始的程序而后来终止(来自国际注册的)法律保护的,也适用这一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适用相同的规则:
– 五年期内对驳回基础申请效力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五年期内开始的要求撤回基础申请或者要求撤销、注销或宣告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无效的程序,或者
– 五年期内对基础申请提出的异议,在五年期届满后导致对基础申请、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的驳回、撤销、注销或宣告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责令撤回的终局决定。
4、此外,以下情形也适用相同的规则:五年期届满后,基础申请被撤回,或者基础申请产生的注册或基础注册被放弃,而在撤回或放弃时,申请或注册正处于第820 段所述的某一程序中,且该程序在五年期届满前已经开始。这一规定防止了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其基础商标于五年依附期内受到打击时,在五年期结束之后、主管局或法院作出有关终局决定前,通过放弃申请或注册来回避中心打击的效果。举例如下:
– 2000 年 1 月 2 日登记了国际注册,所基于的国家注册包括第 9 类的"太阳镜"和第 25 类的"服装"。
– 2004 年 11 月 4 日,第三方对该基础商标提起了第 25 类商品上的不使用撤销诉讼。
– 2006 年 4 月 2 日,法院作出决定,部分撤销了第 25 类商品上的国家注册。
– 2006 年4 月 15 日,原属局通知国际局,基础商标已在第 25 类的具体商品上部分失效,第 25 类的商品清单被删减为"T 恤衫"。
– 鉴于导致基础商标效力中止的诉讼是在 2005 年 1 月 2 日之前开始的,国际注册在相同效力上被注销,在所有被指定成员的保护被删减至第 9 类"太阳镜"和第 25 类"T 恤衫"。
THREE、效力终止的通知程序
1、基础商标在五年依附期内效力终止的,原属局必须通知国际局。如果效力.............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824287.html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