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

【你可能想知道的】专利财产保全及因公调查一问一答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其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当事人的专利权或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审查指南》也对专利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随着专利权/申请权的财产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专利财产保全数量逐年上升。此外,近年来要求进行因公调查的单位及所涉及的调查事由越来越多。为了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专利财产保全及因公调查典型问题进行了总结,以问答的形式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希望能有助于相关单位更好地运用好财产保全、因公调查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一、关于形式要件

1、问:办理专利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进行专利财产保全的,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有些案件中,由于相关部门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了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故而使案件未能得到执行。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办案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故还需提供两名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工作证以及执行公务证的复印件。

2、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抬头怎么写?

答: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抬头可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3、问:协助执行通知书书上应填写哪些信息?

答:(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协助执行书上应该清晰、准确地记载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曾出现过相关单位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填写了公开号或公布号,而未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从而造成案件未被保全的情况。如果需要保全的案件较多,可以另做附表记载相关案件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并将此事项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如"专利申请号另见附表"等提示性语句。还应注意,如果保全材料中包括附表,附表上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及骑缝章。(2)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记载所要保全专利/申请的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以及财产保全期限,该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应与裁定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一致。(3)为了及时、准确地告知保全结果,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还应清楚记载保全单位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关于递交

1、问:财产保全材料和因公调查材料的递交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财产保全材料和因公调查材料的递交方式有办案人员面交和司法专邮寄交两种方式。

2、财产保全材料和因公调查材料的邮寄地址是什么?

答:目前,财产保全材料和因公调查材料的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收,电话:010—62083624,邮编:100088。

三、关于期限

1、问:财产保全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0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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