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大众公司拥有著名的"Bulli"(官方名称"VW T1")的三维德国商标号30627911。
该商标于2006年注册,涵盖第12类的"机动车辆"和第28类的"模型车"等。Bulli首次销售于1950年,至今仍在街头(至少在德国)可见。
被告制造并销售高价模型车,特别是面向收藏家和广告客户。它曾与大众公司有许可协议,并销售如下模型车:
他们的包装上显示了以下声明,直到2012年底被告终止了许可协议:
被告继续在未获得许可且未附上述声明的情况下,销售包括以下模型车在内的产品。
大众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被告。被告要求大众提供其三维商标使用的证据。汉堡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诉讼。
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支持了大众的诉求。法院认为,被告的模型会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且会不正当地利用大众的三维商标在"机动车辆"类别中的优势。被告向德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德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德国最高法院撤销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汉堡高等地区法院重新审理。
真实使用
德国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关于大众已证明其三维商标在"机动车辆"和"模型车"类别中的真实使用的认定提出了异议。
法院没有解决以下问题:根据德国实施的《商标指令》第17条,证明使用的相关期间是指在提起诉讼前的五年还是在将诉讼书送达被告前的五年。两个日期相距甚近,覆盖了2011年3/4月至2016年3/4
法官反对下级法院认定Bulli的形状被用作商标。为了确立真实使用,有必要使相关公众将该形状视为商业来源的标志。当商标与商品形状相同,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关消费者将形状不仅仅看作商品的形状,还看作是来源标志时,才能证............. 原文转载:https://fashion.shaoqun.com/a/1700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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